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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2012-09-16 20:16 已被浏览 3821 次
中国的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局)统一膏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0)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1)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12)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2.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3)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4)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5)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I(6)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3。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内的具体办法。
(2)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3)指导本行政区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并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问题。
(4)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办法。
(2)制定本行业、本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4)在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内组织标准的实施。
(5)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6.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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