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标准化和标准的基本特性
2012-09-14 11:48 已被浏览 3722 次
标准化和标准有以下四个基本特性:
(1) 经济性。标准化的目的是“为了求得最佳的全面的经济效果,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谋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是考虑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出发点。标准化的经济效果应该是“全面”的,而不是“居部”的、“片面”的 (如只考虑某一个方面的经济效果,或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企业的经济效果)。在考虑标准化效果时,经济效果是主要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国防的标准化、环境保护的标准化、交通运输的标准化、安全卫生的标准化,应该主要考虑最佳的秩序和其他社会效益。
(2) 民主性。标准化活动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的“有秩的特定活动”。这些都体现了标准化活动的民主性。各方面的不同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必须进行协商与互相协作,这是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一言堂”,少数人作决定都不可能制定出好的标准,而且标准制定出来以后也难以贯彻执行。
(3)科学性。“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验的综合成果为根据。它不仅奠定了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它始终和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说明了标准化活动是以生产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为基础的。总结来自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标准化既奠定当前生产活动的基础,还必将促进未来的发展 (尽管“将来”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可以有所不同),这说明了标准化活动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和规律性。
(4)法规性。标准要求对一定的事或物 (标准化对象) 作出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含糊不清的解释。标准不仅有“质”的规定,还要有“量”的规定,不仅对内容要有规定。有时对形式和对其生效的范围也要作出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就不成其为标准。制定标准是为了贯彻实施标准,各有关方面必须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因此,标准要由一定的权威机关审查批准。在我国,标准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标准,一类是推荐性标准。环境保护、人身安全、卫生防护等标准一般都是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是指自愿执行的标准。实际上,即使所谓自愿执行的标准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自愿”的,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被强制执行,不过其强制的程度和强制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有的用法律条文来规定,有的用经济合同来规定,有的采取监督检验,有的实施标志制度。强制的方式虽然不一,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标准的贯彻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