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纳入
2016-10-31 11:54 已被浏览 2863 次
质检总局近日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在质检系统全面推开随机抽查工作,24项列入随机抽查清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在质检系统全面推开随机抽查工作。并明确要求:
一、要全面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凡是列入清单的项目,前期已经试点的要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年底前要全面推开。其他事项,年内都要开展试点,必须不折不扣的完成国务院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要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对清单外,依法采用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引入随机抽查的理念。
二、 要科学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质检部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专业性强,各单位、各部门在推进随机抽查的工作中要考虑专业、分工、地域等因素,兼顾各地发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本,随机抽查要与现行有效的工作方法如风险管理、诚信管理等结合,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大力宣传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工作是一项新事物,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利用典型引路,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行政执法事项中逐步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认监委、标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定质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质检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定的质量监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质检工作实际,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另行梳理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总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利用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涉及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的,由通关司负责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完成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涉及质量监督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需求,质量司负责汇总,信息中心统筹完成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
第八条 认监委、标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结合质检业务专业特点,负责提出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基本要求,确定名录库结构。
第九条 地方质检两局根据总局要求,分专业、分层次、分地域,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总局确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范围,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地方质检两局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地方质检两局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质检两局应当按照质检系统、地方政府部门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社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总局和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执法检查中,应当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探索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国务院、总局、省级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九条 认监委、标准委及总局各业务司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具体应当包括监管要求、实施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2
|
CCC获证产品市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3
|
食用农产品获认证产品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4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
5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项目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6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5号)
|
7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全国质检系统省级以上、专业计量站)专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5号令)
|
8
|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
|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9
|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
|
10
|
进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7号)
|
11
|
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5号)
|
12
|
出境饲料添加剂(不含动植物源性成分)注册登记企业日常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8号)
|
13
|
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39号)
|
14
|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15
|
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现场审核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16
|
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17
|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口商监督抽查(备案信息、进口和销售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
18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总局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1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总局发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20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
21
|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后监管、风险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2
|
开展“质检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23
|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内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24
|
开展企业产品质量承诺活动,对作出质量承诺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