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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标识使用将调整,新增科研实验室要求

2019-03-05 14:16 已被浏览 3935

关于对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修订说明
 
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IAF)发布的第2018-13号决议要求产品认证机构应确保在其认可的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文件中标注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同时,CNAS准备开展对科研实验室认可的工作。为了满足IAF的要求,以及CNAS开展科研实验室认可的工作,CNAS修订了《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1),修订内容详见《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8与CNAS-R01:2019)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本次修订内容涉及内部处室,已完成内部会签。
特此说明。                               
 
CNAS秘书处
2019年02月22日
 
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8与CNAS-R01:2019)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R01-2018(修订前)
CNAS R01-2019(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5.2.2
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2
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和/或产品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内容变更
2
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5.2.3
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机构,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但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内容变更
3
5.2.4
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4
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其他基本认可制度的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内容变更
4
5.2.5
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5.2.5
如果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或产品认证证书上。
内容变更
5
   
5.3.21
5.3.21科研实验室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只能用于科研实验室出具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文件或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
新增
6
   
附录2
1.10
科研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其中,“RL”代表科研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新增
7
         


转自  中国检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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